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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 03-8227171#303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lyssiou@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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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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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30133476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
| 主旨: | 有關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得否列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採計評分一案,轉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47574 號函辦理。 |
| 二、 | 查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說明二及說明三略以,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指經各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升官等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且轉任公務人員者,及經各類檢覈、銓定資格考試及格者,均比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計分。 |
| 三、 | 前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所稱「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係以取得或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採計評分之認定標準;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2 條有關專技高普考試及格者不包括檢覈及格人員之規定,不得轉任公務人員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爰不合「學歷考試」評分項目之採計評分規定。惟檢覈及格所取得之證照,倘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關,經機關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得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職務適任性之「專業或技術能力」說明二之規定酌予加分。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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