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 03-8227171#303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lyssiou@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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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3013347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30133474_ATTACH1.pdf ) |
主旨: | 配合 113 年 4 月 1 日修正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行政院 92 年 1 月 1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10048759 號函自 113 年 7 月 5 日起停止適用,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 113 年 7 月 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330247571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