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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潘純慧 - 人事 | 2024-07-18 | 點閱數: 97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靜儀
電話: 03-8227171#306 、 307
電子信箱: chingyi@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 1130141447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函 ( 376550000A_1130141447_ATTACH1.pdf )

 

主旨: 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處理方式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7 月 16 日部退四字第 1135719826 號函辦理,並附銓敘部原函 1 份。
二、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次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一、……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三、 本案經銓敘部函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30140332 號書函意見如下:
(一) 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3 目規定,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銀行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但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不在此限;又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鑑於社會救助法第 44 條之 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2 條第 1 項均訂有得開立存款帳(專)戶以領取補助或救助金之規定,爰配合於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但書中增訂「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二) 又公務人員退休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後,已另制定退撫法,其第 69 條第 2 項仍有得開立專戶之規定,自屬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所定得排除適用之範圍。爰如有遭金融機構逕以退撫給與領受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為由,拒絕再為其開立金融帳戶或專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個案情形,可建議由陳情人進一步提供相關金融機構名稱及具體個案資料,俾金管會銀行局瞭解及協助。
四、 綜上,各發放機關之退撫給與發放作業,如遇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請參考前開金管會書函意見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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