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 03-8227171#302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lyssiou@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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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30169675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30169675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169675_ATTACH2.pdf ) |
主旨: |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 3 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相關事宜一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銓敘部 113 年 8 月 23 日部特二字第 1135737350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及其附件。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