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規劃辦理 114 年「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進修學分班」,請參閱以下相關規定。
本案課程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總學分數最低應修 12 學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及「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實際開設課程及學分數由各師資培育大學規劃。
教育部將依調查需求及教師名單,協調師資培育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規劃旨揭開班事宜。薦送資格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
(三)鼓勵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參與。
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請參閱「表 6-2 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