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3 年 10 月 4 日府人訓字第 1130194250 號書函辦理,並復貴會 113 年 8 月 28 日洄瀾師訴字第 1130000360 號函。 |
二、 | 有關教師轉換學校,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否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依據教育部 112 年 6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4201793 號函略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本府同意本縣代理教師轉換學校且年資未中斷,其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
三、 | 另有關教師尚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得否核發加班費部分,參酌其他縣市作法,教師如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尚無核發加班費。 |
四、 | 檢附教育部函文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