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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5500471 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 二、 | 為辦理該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該署擬於 114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 | 商借期限: 114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該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97 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3 號出口) |
| (四) |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為範疇。 |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 114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17 : 00 以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該署承辦人信箱,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 e-j196@mail.k12ea.gov.tw ,聯絡電話:(02)7736-7488 。 |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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