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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該署 114 年 2 月 1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0768A 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 二、 | 工作說明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 1、 |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 (二) | 商借期限:自 114 年 8 月 1 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若教師有意願者,請於 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前將當事人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該署承辦人信箱: e-1185@mai1.kl2ea.gov.tw ,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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