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4.26 府人福字第 1060077760 號函略以:為編列 107 年度退休經費,辦理屆齡、申請自願退休、年滿五十五歲(教育人員)提前退休等調查,以作為退休預算計畫之重要依據。
二、依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公務員退休法規定:「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或任職 25 年者(公務人員指標數須達 82 以上【需年滿 50 歲以上、且任職年數及年齡數合計滿 82 以上】方可支領月退休金),准其自願退休。惟年齡未滿 50 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自願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並請詳實計算是否符合退休要件。
三、凡未依規定填報致未列入民國 107 年度退撫預算計畫案內者,除特殊原因者(如罹患重病、家庭因素等)經專案申請核准外,將列入 108 年度退休調查案辦理,請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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