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縣府於 109 年 1 月 1 日修正「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時,已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將經本府核准免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所屬機關學校納入適用對象。是以,「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之適用對象,應配合一併修正。 |
二、 |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
(一) | 參照銓敘部陞遷序列表範例及用語,原「第一層、第二層…」酌作文字修正為「第一序列、第二序列…」。 |
(二) | 修正附註一、本表適用機關為設有甄審委員會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 |
三、 |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