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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2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3724A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21 條規定:「(第 1 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第 2 項)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第 3 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 三、 | 次依 113 年 3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 2 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 3 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 2 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
| 四、 | 為協助學校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教育部 113 年 5 月 29 日上函研編防治指引提供參考,國教署 114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0464A 號函依據教育部函示之辦理方式,調整改依下述方式落實辦理: |
| (一) | 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
| (二) | 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請學校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時,將教育部研編之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校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之相關知能。 |
| (三) | 有關教育部研編防治指引之相關執行疑義,請逕洽國教署學務校安組業務承辦人陳先生(電話: 04-370615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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