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145903367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條文業經總統 114 年 11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17191 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 ://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 三、 |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第 3 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
| (二) | 第 11 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 (三) | 第 12 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 15 年,記一大過者 7 年,記過或申誡者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