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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15 年 1 月 14 日廉防字第 11505000200 號函辦理。 |
| 二、 | 請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 三、 | 各機關(構)依據本規範第 20 點訂定相關規範者,並依各該規定辦理。有關本規範相關規定及文件等,可至本府政風處網站(https://cs.hl.gov.tw/List/dc8de96a9e7e4e34b3c6890d8829487d)酌參。 |
| 四、 | 另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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