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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花蓮縣衛生局 115 年 8 月 19 日花衛健促字第 1150027337B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
| 三、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業務,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特製作旨揭圖卡(如附件),內容為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請各校參考運用並配合宣導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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