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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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050159462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及避免雙方滋生困擾,請各校對於不符合儲存優惠存款資格者,請勿核發「教育人員擬退休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學校(機關)證明書」(以下簡稱「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並轉知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日起,方得至原開戶之臺灣銀行各分行辦理優惠存款,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8 月 22 日銀營運乙字第 10500042271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係為配合退休教職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所支(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所設,即學校負有初審退休人員是否具辦理優惠存款資格之責。若符合辦理優惠存款者,得於辦理退休前發給之,並至臺灣銀行各分行開立優惠存款帳戶。又「聲明書」第 4 點存款人同意:「若因退休核定機關核定無可辦理優惠存款額度或...等原因,致於開戶日起逾 6 個月後餘額仍為零者,同意貴行逕行辦理銷戶」,爰請各校對不符合辦理優惠存款資格之退休人員,請勿發給「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避免以此帳戶作為月退休金入帳帳戶者,將因不具優惠存款資格被銷戶,導致月退休金入帳失敗之困擾。 |
三、 | 依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7 條:「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檢具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並於退休生效日起 2 年內,檢附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之規定,請各校轉知退休人員,退休金直撥入帳後,確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起 2 年內至原開戶之臺灣銀行各分行辦理優惠存款,不得於退休生效日前要求臺灣銀行各分行事先受理。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