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 03-8235531 電話: 03-8224526 電子信箱: stacey@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05015963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臺教人三字第 1050111969 號函。 |
主旨: |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 105 年 8 月 2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11969 號函辦理。(抄附原函 1 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