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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6-01 | 點閱數: 1242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 10 條規定,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查 104 年 12 月 27 日公布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選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改敘者,依該辦法第 9 條規定,改敘薪級自本府核定之日起生效。
三、旨揭申請書業已公布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http://pd.hl.gov.tw/bin/home.php/ 表格下載區/組織任免科/任免項下。

  • 教師職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申請書.doc
    1) 教師職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申請書.doc
  • 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pdf
    2) 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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