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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38295C 號
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培育具有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能力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學人員,建立其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認證之獎勵制度,鼓勵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爰
訂定旨揭要點(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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