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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001286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 1 份,電子檔請至良師興國網站/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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