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選資格條件:
1、依表揚要點第 2 點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任用之編制內人員、聘
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為適用範圍。」
2、符合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花蓮縣政府模範公務人員。
3、表揚要點第 4 點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 3 年考績列甲等、最近 5 年未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且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遴選原則:各機關辦理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對推動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具有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
者參加選拔,並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參加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