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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08 年 3 月 12 日府教特字第 1080046300 號函辦理。
二、經臺閩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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