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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7-13 | 點閱數: 45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趙瑋盈
電話: 03-8221794
傳真: 03-8220602
電子信箱: pn9784@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 1100134441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0Z02D1013891105364648print 、 110Z02D101389110D201995501 ( 376550000A_1100134441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00134441_ATTACH2.pdf )

 

主旨: 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7 月 6 日部銓四字第 1105364648 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9 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1000015392 號令會銜發布,茲檢附上開會銜令影本 1 份。
三、 銓敘部 108 年 12 月 13 日部銓四字第 1084880368 號電子郵件以及歷次解釋與前揭兩院會銜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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