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9 月 1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18024A 號函辦理。 |
二、 | 《國民法官法》業於 109 年 8 月 12 日經總統公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年滿 23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皆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並作出判決。 |
三、 | 為使實務人士及一般社會大眾皆能瞭解國民法官制度內涵,於新制施行前之準備期間,各地方法院刻正辦理擬真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演練,凡參與模擬法庭之民眾,法院均會開立「到庭證明」以利各單位辦理請假相關事宜,請以公假鼓勵所屬員工出席法院辦理之模擬法庭活動,促進到庭及參與意願,俾助實質模擬之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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