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張修維 電話: 8227171 電子信箱: guangfu288@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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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6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20022168A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2D001587_04093059514_prin 、 112D001587_1_0409305951 、 112D001587_2_0409305951 ( 376550000A_1120022168A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20022168A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20022168A_ATTACH3.pdf )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解釋令一份,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2 月 4 日處培字第 112001110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1 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