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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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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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30015320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 、教育部原書函。 2 、原函附件。 ( 376550000A_1130015320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015320_ATTACH2.PDF ) |
主旨: | 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772 元配合調整為 4,049 元,並溯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一案,轉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1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30006202 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8 條、第 5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8 條亦有相同規定,爰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且經主管機關依法審定給卹者,其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亦應配合調整;至 113 年 1 月如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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