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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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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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30020884A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091231 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 376550000A_1130020884A_ATTACH1.pdf ) |
主旨: | 重申有關請領未休假加班費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實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始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邇來有機關學校同仁為領取未休假加班費,於年底請事假出國觀光,與上開核發未休假加班費規定意旨未符。 |
二、 | 次查銓敍部 101 年 6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05380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請假、公假或休假, 應由機關長官本其權責,就當事人所提事由,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有關公務人員得否請事假出國觀光一節,公務人員仍以「休假」從事出國觀光活動為宜。 |
三、 | 請各機關學校於假別審核時,對年底以事假從事出國觀光活動,而刻意保留休假者,應不予同意。 |
四、 | 另尊重公務人員休假自主權,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再與休假日勾稽,爰當年度應休畢日數( 10 日)如均用於國外休假尚非不許,惟為鼓勵同仁利用休假從事國內旅遊以符休假改進措施之訂定意旨,當年度應休畢日數( 10 日)原則仍以安排國內休假為優先。 |
五、 | 檢附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供參。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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