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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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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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30133475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有關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參加陞任甄審時,其原限制轉調期間資績分數如何採計一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47573 號函辦理。 |
二、 |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學歷考試」係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之最高學歷,及各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升官等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為評分標準;至「年資」、「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及「工作表現」等評比項目,則以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或其一定期間為採計範圍。 |
三、 | 基於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仍有服務之事實,是類人員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於參加陞任甄審時,如符合前開陞任評分標準表各評比項目之採計標準及範圍,均得予以採計評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